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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76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762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美銓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慶文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技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讚祈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2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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