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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34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342號

原告
方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瑞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強羅花壇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1,8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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