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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419號

返還工程保固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419號

原告
順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順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6,1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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