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4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486號
- 原告
- 運通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治本
- 訴訟代理人
- 時禮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肯加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連帶給付車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查本件已經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而不成立,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