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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4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吳俊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499號

原告
嘉伸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昆
訴訟代理人
林國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8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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