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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544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蔡世芳

原告
速博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樹蔭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効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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