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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余學淵

  • 當事人
    勝豐交通有限公司大豐交通有限公司太豐交通有限公司大亞交通有限公司伊斯蘭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陳明泰即北一汽車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581號原 告 勝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次 原 告 大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次 原 告 太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文 原 告 大亞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文 原 告 伊斯蘭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春玉 原 告 陳明泰即北一汽車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尚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史超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3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06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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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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