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余學淵
- 當事人勝豐交通有限公司、大豐交通有限公司、太豐交通有限公司、大亞交通有限公司、伊斯蘭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陳明泰即北一汽車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581號原 告 勝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次 原 告 大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次 原 告 太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文 原 告 大亞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文 原 告 伊斯蘭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春玉 原 告 陳明泰即北一汽車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尚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史超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3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06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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