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598號
- 原告
- 迪亞士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之1
- 法定代理人
- 吳彭雪琴
- 訴訟代理人
- 吳明韋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乙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