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訴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訴字第1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鴻龍興藝術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淑如
- 訴訟代理人
- 黃銀河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景瀚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謹
- 訴訟代理人
- 羅廣業
鄭銘琦
羅明華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反訴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有關其主張反訴被告之產品品質差,多瑕疵,而重新購製玄關大門二十二樘及防火證明乙節,請提出反訴被告交付之玄關大門二十二樘之瑕疵為何?有無通知反訴被告修補瑕疵等情及相關證據,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