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再小字第2號
- 上訴人
- 貝思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惠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騏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