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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再小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蔡世芳

上訴人
貝思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惠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騏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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