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再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蔡世芳
- 法定代理人連惠蓉
- 上訴人貝思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宏騏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再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貝思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惠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騏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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