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勞小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張明輝張明輝
  • 法定代理人
    林齊

  • 原告
    黃仕穎
  • 被告
    得利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店勞小字第47號原   告 黃仕穎 被   告 得利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7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明輝 法院書記官 林欣慧 通   譯 徐英隆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柒仟零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自民國101年2月21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忠孝分店擔任正內一職,被告公司於101年3月13日無預警停業,尚積欠伊101年2月21日起至3月13日止之薪資新台幣(下同)17,049元未清償,爰依勞動契約法律關係起訴。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17,0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101年2、3月薪資明細 、打卡證明、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新北市政府函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對原 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金額確定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欣慧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法院書記官 林欣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勞小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