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勞小字第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店勞小字第70號
- 原告
- 鍾麗緹
- 法定代理人
- 吳秀鳳
- 被告
- 得利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齊 原住新北市○○區○○○路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肆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