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國小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國小字第1號
- 原告
- 李耀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