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110號
- 原告
- 儀璿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陶順德
- 訴訟代理人
- 張任宏
- 被告
- 艾諾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艾諾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即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基隆市○○區○○路192號,有被告艾諾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