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5 分鐘讀完 全文 5,1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32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鄭富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店小字第321號

原告
凱仕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延年
訴訟代理人
李魁恭
被告
青泉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一達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店小字第321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捌佰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1月6日向原告購買高解析彩色攝影機4台,並委由原告裝置,另委託原告增設監視攝影機專用線路,議定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8,113元(含稅),嗣原告於同年月9日裝設完成,並經被告完成檢驗,且於施工確認單蓋章,詎被告迄未給付價款,經原告屢為催告,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積欠貨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1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下列情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一)被告為汰換社區原有黑白攝影鏡頭及喪失錄影功能之主機,乃向原告洽購主機(含1000G硬碟)、5台攝影機共35,000元(未稅),於101年1月9日原告之工程師裝設新攝影機時,被告之社區總幹事張雄華即發現影像有異樣,模糊不清,經原告之李姓工程師完成主機調整測試後,發現畫面品質依然模糊,效果不佳,原告之李姓工程師乃聯絡原告之李魁恭經理說明上揭情事,張雄華並向李魁恭表明要全數退換之意思,惟李魁恭僅同意先退回主機及1台攝影機,其餘4台攝影機及加裝線路暫時不拆,並稱在未經被告社區主任委員過目之前,張雄華無權要求立即全數退貨。

(二)李姓工程師亦要求張雄華在施工單上簽名,張雄華告知社區係要添購整套監視攝影設備,並非只買次級品攝影鏡頭,故拒絕簽名。李姓工程師乃稱其自願無條件幫忙尋找主機來解決問題,於是另一名王姓工程師竟自行拿被告社區管理室管理員桌上之收發專用章,在施工確認單上蓋章。張雄華告知該收發專用章並非社區正式對外用章,應屬無效。李姓工程師乃稱:蓋章只是證明4台攝影機留在被告社區,渠等回去好交差,其餘待主機解決及被告社區主任委員查驗後,通知原告李魁恭經理再做文件處理的後續作業等語。王姓工程師則說明,已知產品質量有問題,故將工程施工單上7項客戶確認事項全部劃掉,僅用原子筆書寫:更換3支CCD,裝設1支CCD、已完成、點交業主、未稅17250字樣。並未在該施工確認單上註明產品經由業主驗收通過字樣。基於誠信原則及尊重彼此,張雄華接受原告工程人員之建議,言明如更換新主機後不能解決問題,仍然要全數退貨。

(三)張雄華於1月10日致電李姓工程師,詢問有關代尋主機事宜,李姓工程師告知目前無法找到價位相等質量好的主機。被告因原告之物品有瑕疵乃於1月10日、12日發退貨E-MAIL給原告,並於1月18日再傳真予原告,以解除契約,於1 月16日僱工拆下前揭4台攝影機,並於2月20日將前揭4台攝影機快遞退回原告。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被告社區原有之監視設備為黑白攝影鏡頭及喪失錄影功能之主機。

(二)被告為汰換前揭設備,以35,000元向原告購買主機(含1000G硬碟)、5台攝影機,並委由原告裝置。

(三)原告之工程師於101年1月9日至被告社區裝設新攝影機,被告之社區總幹事張雄華發現畫面品質模糊,效果不佳,經聯繫原告之李魁恭經理,被告先退回主機及1台攝影機,其餘4台攝影機及加裝線路留在被告社區。

四、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貨款,此為被告所否認,故本件之爭點為:(一)被告是否有權解除契約?(二)被告就加裝線路部分得否解除契約?

(一)被告是否有權解除契約?

1、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5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9條定有明文。

2、證人即原告之工程師李雲仲結證稱:因為張雄華說我們主機的解析度不夠,跟被告原本的主機比起來較差,所以沒有裝主機,其請示原告之李魁恭經理,所以才劃掉主機的報價。當天張雄華有要退監視器鏡頭。當時畫面不清晰,但是那是主機的關係,可能是主機解析度不夠,有時是燈光影響或環境影響等語(本院卷第128、129頁參照),證人即原告之工程師王獻毅證稱:因為當天沒裝主機,所以將施工確認單上之確認事項劃掉,張雄華當時有要求鏡頭一起退貨,後來沒有退貨,留在社區,是因為張雄華說不要裝了,但是李魁恭經理叫渠等不要帶回去。新主機與新鏡頭的畫面解析度和被告原有之舊鏡頭畫面差沒多少等語(本院卷第129頁反面、第130頁參照),核與被告主張張雄華於1月9日當天發現新主機及新攝影機之畫面模糊,故要求全部退貨,惟李魁恭僅同意退主機及1台攝影機等情相符,足見原告所給付予被告之主機及攝影鏡頭確有瑕疵,依前揭說明,被告自有解除契約之權利。

3、雖原告提出監視器翻拍畫面一張,以佐證其所提供之物品無瑕疵,惟質之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李魁恭,李魁恭稱該畫面係翻拍自與交付被告之同款同型號之攝影機等語(本院卷第109頁參照),足認並非原告當時提供予被告之攝影機及主機運作後之畫面,自難以該畫面佐證原告當時給付之物品無瑕疵,原告之主張自無可採。又證人李雲仲雖證稱,畫面不清晰,但是那是主機的關係,可能是主機解析度不夠等語,然此為李雲仲個人臆測之詞,尚無法佐證系爭4台攝影機無瑕疵。而觀之原告之廣告傳單,係廣告美國看門狗監視器,包含監視攝影機及監視主機,有相關廣告單在卷可憑(本院卷第34至43頁參照),且細繹原告101 年1月2日向被告提出之報價單,其名稱為「第一品牌『美國看門狗』監視系統報價單」,並包含監視管理主機及攝影機之報價,足見原告所售予被告之產品係一套監視系統,包括主機及攝影機,主機與攝影機既係成套搭配出售,足認該主機及攝影機須搭配運作,始有良好之功能,應視為一體,故當原告所給付之成套監視系統產品有瑕疵時,被告自得主張成套解除契約。

4、被告至遲業於101年1月18日以傳真之方式,將解除契約之函文傳真予原告,此有被告101年1月12日之傳真函文在卷可佐(本院卷第74頁參照),故被告就系爭4台攝影機之部分,業已解除契約,原告就此部分自無請求給付價金之權利,故原告就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二)被告就加裝線路部分得否解除契約?

1、次按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民法第36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2、被告於1月9日請原告之工程師加裝線路,被告現仍使用該線路(本院卷第131頁參照)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加裝線路包括材料費及裝設工資,被告向原告購買之線路材料與前揭成套之監視系統係可分之物,雖前揭成套之監視系統有瑕疵,惟前揭線路材料並無瑕疵,揆諸前揭法條,被告自不得對前揭購買線路材料部分解除契約。而觀之原告所提出之101年1月9日報價單(本院卷第46頁參照),「線材及五金另料750元」,加計營業稅,被告應給付線路材料費788元(計算式為750×1.05=78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至原告工程師加裝線路之工資,應屬原告與被告間承攬契約得請求之報酬,而被告現仍使用該線路,已如前述,足見原告已完成工作,自得請求給付報酬。觀之原告所提出之101年1月9日報價單(本院卷第46頁參照),「專業拉線施工工資2000元」,加計營業稅,被告應給付承攬報酬2,100元(計算式為2,000×1.05=2,100)。

4、從而,被告應給付原告2,888元(計算式為2,100+788=2,888)。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原告依據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888元及自101 年3月28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鄭富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