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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57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573號

原告
承東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政坤
被告
立都鷹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家榮
訴訟代理人
謝新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23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具狀陳明階梯寬度450MM係包含兩側鐵管及一般標準實際寬度僅350MM之依據。被告並應具狀陳明:㈠主張解除契約之依據;㈡主張物有瑕疵,係何時知悉物有瑕疵,何時通知原告暨其證明;㈢101年11月28日民事答辯狀二所提之101年11月13日上午10時25分拍攝之寬度約40公分之階梯照片,係何時向原告所訂購暨證明,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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