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6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店小字第694號
- 原告
- 禹大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武璋
- 被告
- 富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恆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