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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86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蔡世芳

原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被告
順彬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煒鏗
被告
胡文宏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7日送達於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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