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872號

給付服務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蔡世芳

原告
迪亞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彭雪琴
訴訟代理人
吳明韋
被告
太乙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繼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資料回復報價單第10條約定如因本報價單致訴訟時,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資料回收報價單在卷可稽,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