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8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店小字第877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楊婷雅
- 被告
- 聯鋐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彥霖
上列當事人間消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陸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陸佰叁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