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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9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鄭富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9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琇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樂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鄭富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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