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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1052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1052號

原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告
王宏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所載「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係「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誤載,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同法第434條第2項),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方人數提出影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1052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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