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1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余學淵
- 法定代理人楊啟新
- 原告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1053號原 告 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新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陳若軍律師 郭曉丰律師 被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破產管理人) 任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任順律師為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3月20日經本院民事庭以101年度破字第45號裁定破產,及於103年4月11 日以101年度破字第45號裁定選任任順律師為被告榮電股份 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此有本院民事庭裁定2件在卷可按 ,上開破產管理人仍未聲明承受訴訟,如上開之說明,爰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新店簡易庭法官 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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