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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1201號

返還押租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鄭富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1201號

原告
采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生
訴訟代理人
黃慧如
被告
林金美
參加人
林永喜

上當事人間返還押租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月2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提出相關證據(例如照片)佐證系爭房屋出租予原告前之狀態,並說明原告何處未回復原狀,回復原狀之費用為何,書狀繕本請逕送原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鄭富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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