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12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1201號
- 原告
- 采風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嘉生
- 訴訟代理人
- 黃慧如
- 被告
- 林金美
- 參加人
- 林永喜
上當事人間返還押租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月2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提出相關證據(例如照片)佐證系爭房屋出租予原告前之狀態,並說明原告何處未回復原狀,回復原狀之費用為何,書狀繕本請逕送原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