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34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34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琳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莉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342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