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5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559號
- 原告
-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燕輝
- 訴訟代理人
- 張宇君
- 被告
- 鼎盛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江子琦
人 樓 (.
上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9月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陳報被告鼎盛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7年1月29日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有無申報清算人及其案號,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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