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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559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559號

原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被告
鼎盛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江子琦

人           樓 (.

上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9月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陳報被告鼎盛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7年1月29日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有無申報清算人及其案號,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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