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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638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638號

原告
三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基鈺
訴訟代理人
駱憶慈律師
被告
漢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漢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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