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638號原 告 三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基鈺 訴訟代理人 駱憶慈律師 被 告 漢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漢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14日下午3時4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