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638號
- 上訴人
- 漢頂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漢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7,26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