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638號 上 訴 人 漢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漢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7,26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