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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69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蔡世芳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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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袁秀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郁慧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2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

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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