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773號原 告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錫奇 訴訟代理人 成主賜 被 告 王麗華 謝阿東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9月26日上午9時5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書 記 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