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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921號

確認薪資債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鄭富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921號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洪碧琳
被告
統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杏豐
訴訟代理人
吳靜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6日下午3時45分在新北市○○區○○路一段248號1樓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準時到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鄭富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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