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9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921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東章一
- 訴訟代理人
- 洪碧琳
- 被告
- 統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杏豐
- 訴訟代理人
- 吳靜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6日下午3時45分在新北市○○區○○路一段248號1樓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準時到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92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6日下午3時45分在新北市○○區○○路一段248號1樓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準時到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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