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921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洪碧琳 被 告 統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杏豐 訴訟代理人 吳靜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6日下午3時45分在 新北市○○區○○路一段248號1樓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準時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書 記 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