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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鄭富城
  •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吳杏豐

  •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統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921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洪碧琳 被   告 統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杏豐 訴訟代理人 吳靜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6日下午3時45分在 新北市○○區○○路一段248號1樓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準時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書 記 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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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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