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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9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鄭富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989號

原告
嘉伸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昆
訴訟代理人
曾詩淳
訴訟代理人
林國樹
被告
陳志成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3月1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說明何以客戶扣款為其損害?並就被告之民事答辯狀(二)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鄭富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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