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9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989號
- 原告
- 嘉伸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昆
- 訴訟代理人
- 曾詩淳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樹
- 被告
- 陳志成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3月1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說明何以客戶扣款為其損害?並就被告之民事答辯狀(二)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989號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3月1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說明何以客戶扣款為其損害?並就被告之民事答辯狀(二)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