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呂奇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106號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峰 訴訟代理人 李忠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進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5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