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徐安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20號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安旋 上列原告與被告官煒杰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28,375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7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