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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勞保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余學淵
  • 法定代理人
    徐安旋

  • 原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20號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安旋 上列原告與被告官煒杰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28,375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7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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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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