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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32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327號

原告
美銓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慶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技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2,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90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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