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3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342號
- 原告
- 方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瑞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強羅花壇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1,8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