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伍翎瑋即峻瑋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382號原 告 伍翎瑋即峻瑋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廖偉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邑丞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2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5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