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38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382號

原告
伍翎瑋即峻瑋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廖偉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邑丞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2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5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