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3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382號
- 原告
- 伍翎瑋即峻瑋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廖偉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邑丞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2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5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