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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486號

給付車資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486號

原告
運通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治本
訴訟代理人
時禮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肯加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連帶給付車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查本件已經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而不成立,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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