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金水工程行、馮懷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498號原 告 金水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馮懷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佑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7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查本件已經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而不成立,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補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連同證物影本於本庭,及釋明原告究為獨資或合夥組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