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4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499號
- 原告
- 嘉伸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昆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8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