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蔡世芳
- 法定代理人于樹蔭
- 原告速博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544號原 告 速博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樹蔭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効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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