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泰樂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653號 原 告 泰樂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之4 法定代理人 魯孝亞 之4 訴訟代理人 余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琇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 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