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653號
- 原告
- 泰樂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 原告
- 之4
- 法定代理人
- 魯孝亞
- 法定代理人
- 之4
- 訴訟代理人
- 余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琇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