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張碧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679號 原 告 張碧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貝思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3,3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