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679號
- 原告
- 張碧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貝思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3,3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