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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1066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1066號

原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被告
十方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應逵
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律師

      蔡慧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10日下午3時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林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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