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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108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10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源慶消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福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3年3月13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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