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12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1213號
- 原告
- 吳觀惠
- 訴訟代理人
- 李長青
- 被告
- 重鎮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家慶
- 訴訟代理人
- 蔡詠安
- 訴訟代理人
- 連淑雲
- 被告
- 王庭宇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5月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系爭9365-A3號車之車主與原告之關係,以及證明該關係之相關證據到院,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