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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785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78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安心國際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秀錦
訴訟代理人
姜治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誠琦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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