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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蔡世芳

  • 當事人
    太豐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227號原   告 太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晉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0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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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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