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2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228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達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8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