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鄭富城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22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達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8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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